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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协] 中高协《会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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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会员 发表于 2018-10-12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高协《会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中高协字﹝2018﹞359号

关于征求《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实体化改革的需要,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协会制定《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目的在于加强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会员队伍的组织建设,规范高尔夫球运动的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高尔夫球事业健康稳定有序的可持续发展,更广泛的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到高尔夫球运动中来,现就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2018年10月30日18:00之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74号天坛体育文化中心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会员部(邮政编码:10006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hangning@golf.org.cn,邮件名称为:中高协会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联系人:张宁
     联系电话:010-87181812
      特此公告。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

                                    2018年10月12日



附件:《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高协《会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以下简称中高协)会员队伍的组织建设,规范高尔夫球运动的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高尔夫球事业健康稳定有序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中国高尔夫球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高协会员管理的宗旨是:建立科学规范的会员组织网络和高效快捷的信息传递系统,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团结全国的高尔夫球工作者和爱好者踊跃参与高尔夫球活动,不断推动高尔夫球运动在中国的普及和发展。


第三条 协会的会员管理活动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高协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五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协会会员进行分类管理。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七条 团体会员分为五星级会员、四星级会员和三星级会员三大类。


(一)  五星级团体会员包括: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尔夫球协会;
2、    各行业高尔夫球协会或高尔夫球社团组织;
3、    中高协官方战略合作伙伴。


(二)  四星级团体会员包括:
1、计划单列市、各省会城市高尔夫球协会或高尔夫球团体组织;
2、高等院校高尔夫球社团组织;
3、中高协训练基地。


(三)  三星级团体会员包括:
1、地级市高尔夫球协会
2、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高尔夫球会、俱乐部、培训中心等高尔夫球组织;
3、高尔夫球专业服装、器材、比赛用品制造商;
4、从事高尔夫球相关管理、运营、教学、培训、研究的组织、企业和团体;
5、热爱高尔夫球运动并致力于为中国高尔夫球运动服务的企业单位。
团体会员在组织结构上,以行政区划或行业管理层级为原则标准,上一级组织对下一级组织在业务开展方面负有监督指导规范引领的权利。


第八条 凡承认中高协章程、维护中高协声誉,思想品质良好、热心高尔夫球运动者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竞技会员、差点会员、专业会员、精英会员。个人同时满足两个及其以上分类标准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会员类型。只有在中高协注册成功的会员才有资格参加中高协及其团体会员组织的各类高尔夫球交流、竞赛、表演、科研和培训等活动。
竞技会员:参加中高协主办或认证赛事的运动员。
差点会员:没有参加中高协主办或认证赛事的拥有差点指数的高尔夫球爱好者。
专业会员:提供从事高尔夫球行业服务的专业人士。
精英会员:热爱高尔夫运动或愿意为中国高尔夫球运动发展做出贡献的爱好者。


第九条  凡承认中高协章程,热心支持中国高尔夫球运动或为中国高尔夫球运动及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经中高协认证,可获得荣誉会员的称号。


第十条 会员申请加入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承认并拥护中高协章程;
(三)团体会员依法在当地有关部门登记注册;事业单位团体会员须经当地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企业团体会员须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自觉行使会员权利,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五)愿意接受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协会的委托开展工作;
(六)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籍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应登录中国高尔夫球协会官方网站选择会员注册入口根据提示如实填写相关资料进行登记注册。注册成功后生成唯一电子会员代码并获取相应证书,将成为其享受会员所有权益的标志。


第十二条 申请入会的团体会员进行登记注册时,应上传以下文件以备审核同时将盖章后的纸质版寄送至中高协备案:
(一)按照要求填报《中高协团体会员入会申请书》(样表附后)并加盖公章;
(二)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入会的个人会员进行登记注册时,应按照要求填报《中高协个人会员入会申请书》(样表附后)。


第十四条 入会程序:
(一)五星级团体会员入会,通过网站注册提交申请,上传资料同时邮寄版本一致的纸质版,经中高协审核批准后,生成电子会员代码并颁发《中高协五星级团体会员证书》,即可成为中高协五星级团体会员。
(二)四星级团体会员入会,通过网站注册提交申请,上传资料同时邮寄版本一致的纸质版,经中高协审核批准或由具有隶属关系的五星级团体会员审批并报中高协备案成功后,生成电子会员代码并颁发《中高协四星级团体会员证书》,即可成为中高协四星级团体会员。
(三)三星级团体会员入会,通过网站注册提交申请,上传资料同时邮寄版本一致的纸质版材料,经中高协审核批准或由具有隶属关系的四星级(或五星级)团体会员审批并报所属上一级团体会员备案成功后,生成电子会员代码并颁发《中高协三星级团体会员证书》,即可成为中高协三星级团体会员.
(四)五星级团体会员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或承担应尽的会员义务,在其提出书面申请放弃其会员身份并经过中高协审核批准后,则其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四星级团体会员可直接向中高协注册。
(五)个人会员入会,可通过网站注册提交申请,上传资料,经中高协审核批准成功注册;也可向其所在的四星级或三星级团体会员提交入会申请(如当地没有相应级别的中高协团体会员,可向其所在地上一级的中高协团体会员提交申请),经审查合格后,逐级上报备案,最终由中高协备案及生成唯一电子会员代码及《中高协个人会员证书》,成为中高协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有关工作程序,对申请入会机构及个人按照前条规定所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自申请文件符合要求起20个工作日内报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符合注册条件的机构和个人予以登记,确认其会员资格。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主席办公会审议未通过的机构和个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及时通知并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协会建立团体会员联络员制度,团体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的,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承继;
   会员合并造成承继会员担任的协会领导职务超过一个时,承继会员可申请继任其中一个职务,其余职务由协会领导机构决定是否增补、如何增补。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机构的,经分立机构协商,原会员资格可由其中一个机构承继,其余机构另行申请加入协会;如分立机构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各分立机构需分别申请加入协会。
  原会员担任协会职务的,所担任职务随会员资格承继。
  会员资格变更后,应按新入会会员条件办理注册手续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再符合《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会员条件的;
(三)主体资格发生终止情形的;
(四)未按时交纳年度会费,且逾期达三个月者或拒交年度会费者;
(五)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其会员证书和会员号,并及时在协会官网或微信公众号上公告。


第四章 会员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五星级团体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书面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并推荐继任人选。经主席办公会确认后,继任人选可以担任会员代表,并接替该会员在协会的领导职务。


第二十条 会员应根据《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单位,应按照会费标准于登记注册时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以后按年度交纳。会员年度计算以自然年为准。年会费应按照《中国高尔夫球协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时缴纳。


第二十一条 团体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函告协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络员;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  五星级团体会员的权利:
1、代表本地区参加中高协会员代表大会;
2、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通过协会各项工作议程;
3、监督中高协日常工作的进程,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管理本辖区或本系统内的高尔夫球工作;
5、管理本辖区或本系统内所有下级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6、经批准代表中高协组队参加相关的国际比赛;
7、参加中高协举办的高尔夫球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
8、申请举办(或承办)中高协的相关比赛和活动;
9、高尔夫球有关技术等级的考评资格;
10、优先、优惠获得中高协的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纪念品、资证品和其他有关物品;优先组织和安排会员进行行业交流联谊活动及培训;
11、为高尔夫球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
12、根据双方约定享有相应称号的权利;
13、退会的权利。


(二)四星级团体会员的权利:
1、参加中高协举办的高尔夫球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
2、管理本辖区内所有下级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3、申请承办中高协组织的各类全国比赛和活动;
4、高尔夫球有关技术等级的考评资格;
5、优先、优惠获得中高协的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纪念品、资证品和其他有关物品;优先组织和安排会员进行行业交流联谊活动及培训;
6、为高尔夫球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
7、从事高尔夫球活动的合法权益受中高协的维护;
8、退会的权利。


(三)三星级团体会员的权利:
1、参加中高协举办的高尔夫球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并享有优惠;
2、高尔夫球有关技术等级的考评资格,有关高尔夫球项目合作的资格;
3、优先、优惠获得中高协的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纪念品、资证品和其他有关物品;
4、为高尔夫球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
5、从事高尔夫球活动的合法权益受中高协的维护;
6、退会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五星级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中高协的章程、维护中高协的声誉;
2、认真执行中高协做出的各项决议,承担中高协委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积极支持和参加中高协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3、积极申请承办中高协主办的高尔夫球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
4、积极宣传、组织和推动本辖区或本系统内高尔夫球运动的发展,促进本辖区或本系统内高尔夫球运动技术和理论水平的提高,加强与其他团体会员之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5、积极发展本辖区或本系统内中高协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做好各种服务工作;
6、自觉接受中高协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认真维护本会及各级高尔夫球组织间的团结;
7、按时向中高协提交会员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底工作总结的,并针对出现在本辖区内会员工作问题及时对中高协做出正确书面说明材料的;
8、按时缴纳会费。


(二)四星级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中高协的章程、维护中高协的声誉;
2、认真执行中高协做出的各项决议,承担中高协委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积极支持和参加中高协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3、积极申请承办中高协主办的高尔夫球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
4、积极宣传、组织和推动本辖区或本系统内高尔夫球运动的发展,促进本辖区或本系统内高尔夫球运动技术和理论水平的提高,加强与其他团体会员之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5、积极发展本辖区或本系统内中高协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做好各种服务工作;
6、自觉接受中高协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认真维护本会及各级高尔夫球组织间的团结;
7、按时向上一级协会提交会员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底工作总结的,并针对出现在本辖区内会员工作问题及时对上一级协会做出正确书面说明材料的;
8、按时缴纳会费。


(三)三星级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中高协的章程、维护中高协的声誉;
2、认真执行中高协做出的各项决议,承担中高协委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积极支持和参加中高协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3、积极申请承办中高协主办的高尔夫球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
4、积极宣传、组织和推动本辖区或本系统内高尔夫球运动的发展,加强与其他团体会员之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5、按照会员管理规定为中高协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做好各种服务工作;
6、自觉接受中高协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认真维护本会及本级高尔夫球组织间的团结;
7、按时向上一级协会提交会员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底工作总结的,并针对出现在本辖区内会员工作问题及时向上一级主管单位做出正确书面说明材料的;
8、按时缴纳会费。


第二十四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代表有资格参加中高协会员代表大会;
(二)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中高协及其团体会员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参加中国高尔夫球级别考评或赛事活动,获得相应级别或相应成绩;
(五)参加中高协及其团体会员组织的高尔夫球交流、表演、竞赛、科研、培训等活动;
(六)优先、优惠获得中高协的有关资料、技术指导、咨询以及纪念品、资证品;
(七)经选拔代表所在团体会员组织或上一级团体会员组织参加的相应级别的高尔夫球比赛,直至经逐级选拔代表中高协参加国际比赛;
(八)对中高协及所在团体会员组织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按有关规定享有从事社会高尔夫球工作和参与高尔夫球活动的合法权益,受中高协及所在团体会员组织的维护;
(十)有退会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高协的章程及会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积极执行中高协及所在团体会员的决议,认真完成其交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三)关心和支持高尔夫球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高尔夫球活动;
(四)积极维护中高协及各级高尔夫球组织的团结和声誉;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本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本协会批准,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的;
(二)擅自以本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按时交纳会费的;
(四)不履行会员义务,严重违反本协会决议,给本行业健康和谐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五)违反本协会章程、本办法等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七)有损于本行业或本协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九)被本协会或其他行业组织列入“黑名单”的。


第二十七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会员,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三年内不得新当选或受聘协会的职务。受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会员,其会员代表及直接责任人已在协会担任的职务相应暂停或撤销。


第七章 会员资格注销


第二十八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本协会会员部,经审核后,报请本协会主席办公会批准。退会申请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本协会将通过相关渠道通知申请退会者。


第二十九条  未按时交纳年度会费,且逾期达三个月者或拒交年度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十条  对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自网上发出取消会员资格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交回有效期内的会员资证,如不执行,则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会员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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