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f Workshop
猜你喜欢

[广州岭南大学校友会高尔夫球队] 众筹务实与法律风险防范---沙龙活动讯息摘要

[复制链接]
查看: 935|回复: 0
avatar

offline

  离线 

49

主题

0

回帖

179

积分

注册会员

Rank: 2

积分
179
在线会员 发表于 2015-6-30 0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六月二十七日下午,珠江两岸风和日丽、人声鼎沸,与中大岭南学院一路之隔的珠江上广州国际龙舟节比赛在你追我赶中进行;与此同时,由中大岭南学院校友会高尔夫俱乐部和中大岭院CHEMBA校友会联合举办的主题沙龙活动同时在中大岭南学院叶葆定堂一楼101室热烈地进行,来自各行各业的岭院校友近六十人,怀着求知若渴的心情,聚精会神地聆听了特邀嘉宾: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同时也是岭南学院校友会高尔夫俱乐部会员的蒋修贤律师就《众筹务实与法律风险防范》这一近期比较热门的话题作精彩的演讲和分享!
众筹务实与法律风险防范---沙龙活动讯息摘要



蒋律师根据校友们的实际需要,分五个章节就沙龙主题进行了详细的讲演:
第一节 众筹概念
(一)  众筹概念
众筹,本质上是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式之一,众筹,特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在网站上展示其创意或产品,向投资者筹集资金
众筹务实与法律风险防范---沙龙活动讯息摘要



撬动源动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众筹!

   (二) 众筹特征
1、众筹模式的主体
众筹模式,主要会涉及三方主体,即发起人、支持者和平台。
2、众筹模式两个阶段:
(1)筹资阶段:
发起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展示自己的创意和资金需求,明确筹资期限和金额。
(2)项目执行阶段:
发起人需按照公布的用途和项目计划使用资金。
筹资项目执行成功后,支持者将得到发起人预先承诺的回报,回报方式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服务;
    3、众筹重要规则
4、众筹的优缺点:
优点:
更多的项目、更高效的机制、决策过程更加合理、吸引更多的投资人、提升信息分享、加强交流
缺点:
众筹融资存在滥用、项目的声誉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投资者保护创意被抄袭
(三)国内外众筹类型
按照对投资者回报方式的不同,众筹可以分为四类运营模式:债权众筹、股权众筹、回报(实物回报)众筹和公益众筹。
债权众筹(Lending-basedcrowd-funding) 即,我给你钱你之后还我本金和利息。在我国实际是P2P模式。
回报(实物回报)众筹(Reward-basedcrowd-funding) 即,我给你钱你给我产品或服务。这是唯一的合法模式。
股权众筹(Equity-basedcrowd-funding)即,我给你钱你给我公司股份。例在我国实际是天使AI或风投vc的模式。
捐赠众筹(Donate-basedcrowd-funding)即,我给你钱你什么都不用给我。
第二节:众筹与其他吸收投资行为法律区别
(一)  众筹与其他吸收投资行为法律区别
    1、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和非法集资有本质上的差别,所有的项目不能够以股权或是资金作为回报
2、与P2P区别:
众筹与P2P的区别在于回报方式不同
3、与团购区别:
众筹是指用团购 + 预购的形式。团购是现购;
4、与信托区别:
以“众筹”的方式销售信托,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5、与私募PE的区别:
不以互联网为平台的所谓众筹,实为民间私募。
(二)众筹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节:众筹在国内市场上的发展
发展图:
众筹务实与法律风险防范---沙龙活动讯息摘要





     第四节:我国众筹法律红线
   (一)众筹中的法律关系
1、刑法的规制边界
第一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个罪名:集资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无法返还的。

2、民法的规范边界
从民事法律性质上来讲:
附条件的预购合同,此“条件”即为项目的成功与否。
      第五节 众筹风险防范务实案例
案例一:涉嫌非法集资
2013年,宜信重庆、汇中等五家从事P2P 业务的众筹平台因涉嫌非法集资,被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并清退现有债权债务。
中国的众筹网不仅处于一般违法状态,而且许多项目筹集的资金或者人数达到了司法解释的下限,项目发起人与众筹平台均面临刑事犯罪风险

案例二:涉嫌非法公开发行证券
   2013年,北京美微传媒在淘宝以销售“美微传媒凭证登记式会员卡”的形式销售公司原始股,持卡者即成为公司原始股东,该次募集有1191 名会员认购了美微股权,共募得资金81.6 万元。由于美微的行为已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构成“非法证券活动”,后受到证监会关注,被迫下架。
众筹平台在募集资金过程中毫无疑问是面对不特定对象,且人数往往超过200 人,很容易触犯上述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

案例三:代持股的法律风险
部分股权式融资平台的众筹项目以融资为目的吸收公众投资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些众筹网站往往建议对出资者采取代持股的方式来规避股东人数的限制,如造成负面社会影响,仍可剥离这个形式,以非法集资追责。

四 众筹平台的其它法律风险
1、出资人的资金通常先注入平台所设帐户。目前并无避免平台控制人卷款跑路的有效措施,则平台控制人可能构成刑法第192 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
2、对投资人的违约行为,惩处力度比较有限,项目发起人如有不兑现承诺的故意,以及项目发起人非法或者不当使用筹集的资金,涉及金额达到一定数目时,则项目发起人涉嫌集资诈骗罪。
另外,还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故意虚构项目等风险


以上是蒋律师演讲的纲要,演讲过程中与会的校友们与蒋律师互动热烈,纷纷就各自需要了解的问题请教,此次有针对性的主题沙龙活动总结几点收获:
1 众筹和非法集资本质上的差别,所有的项目不能以股权或是资金作为回报2 以众筹方式销售信托,属于违法违纪行为
3 不以互联网为平台的所谓众筹,实为民间集资
4 众筹与P2P的区别在于回报方式不同
5 众筹成功后,支持者得到发起人承诺的实物或服务回报(不能是资金或股权),众筹募集过程中面对大量不特定对象,且人数超过200人,很容易触犯下列相关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等。
总的来说,做投资不学习法律,小心牢狱之灾!沙龙活动大家感到收益良多;正如活动后有的会员所述:“众筹有风险,风险可管控”,一句话:众筹,可以大胆地往前走,有校友、有法律护航!
众筹务实与法律风险防范---沙龙活动讯息摘要



鸣谢主讲嘉宾:广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蒋修贤律师


广大律师事务所简介:
    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8年8月7日,为中国华南地区规模最大、最具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全所专职律师107名,员工共260人,本所主任薛云年律师被选为全国律协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连任两届会长。事务所在北京、上海、深圳均设有分所。本着勤勉敬业的执业准则,凭籍精湛业务素质和对中国经济、社会环境及客户需求的了解,广大律师事务所以及时、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信赖,并建立了宝贵声誉。
2000年10月获司法部授予的“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称号
2000年获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推荐为“全国十佳律师事务所”
2007年3月被广州市司法局授予第一批“广州市规范律师事务所”
2006年、2007年、2010年、2011、2012年,被亚洲法律杂志(ALB)评选为“年度最佳广东律师事务所”
2008年10月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法律顾问
2010年到今担任广东省、广州市国资委——法律顾问
2012年至今担任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法律顾问
2013年12月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qq_login wechat_login1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高尔夫球论坛 ( 京ICP备13021897号-6 )

声明:高尔夫球论坛文章帖子系网友编辑上传,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至电或发送E-mail告之! 51LA统计

GMT+8, 2024-5-17 22:48 , Processed in 0.862758 second(s), 50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Golf Forum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Golf Foru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